黃金期貨的我強行平倉制度的實行,能及時制止風險的擴大和蔓延。當投資者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及時補足應繳付的保證金時,為了降低由于保證金杠桿作用所引發(fā)的風險,投資者持有的有關合約將被強行平倉,且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己負責。因此對不太熟悉黃金期貨的投資者來說,一定要隨時關注自己倉位以及價格變動情況,并做出適當?shù)耐顿Y決策,從而避免被強行平倉而導致?lián)p失。
二、黃金期貨的交割
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的規(guī)定,黃金期貨交割標準是這樣規(guī)定的:
1.交割單位為每一倉單3000克,交割必須以每一倉單的整數(shù)倍交割。
2.質量規(guī)定:
用于本合約實物交割的黃金,必須符合國標GB/T4134-2003,其中金含量不低于99.95%。
外形及塊重。交割的黃金應為錠,每塊金錠重量為1000克或3000克。
每張倉單的溢短不超過±1%,每塊金錠磅差不超過±0.1克。
每一倉單的黃金,必須是同一生產企業(yè)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的商品組成。
每一倉單的黃金,必須是上海期貨交易所批準的注冊品牌,須附有生產者出具的質量證明書。
倉單須由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按規(guī)定驗收合格后出具。
用于實物交割的黃金,必須是上海期貨交易所注冊的品牌。
指定交割倉庫和異地交割倉庫升貼水標準均由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并公告。
此外,由于增值稅問題,目前黃金期貨交易中個人投資者是不允許進行實物交割的,必須在最后交易日之前進行平倉。